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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某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银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明霞大道清新第三小学门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时结果为118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甘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彩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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