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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与其妻子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邕武立交“保利爱情海”小区停车场旁边的大排档喝酒,随后驾驶琼A****0号小型汽车沿邕武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邕武立交桥底时被查获。经鉴定,事发时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斌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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