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未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68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农民,住址永登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登县祁连路向东200米处,与张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刮撞后,又与停放于道路南侧的甘A*****号车、甘A*****号车、甘A*****号车碰撞,事发后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11月7日19时45分许将其在家中抓获。经鉴定: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0.73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检察官助理:白迎春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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