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7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6月21日、2018年5月15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甘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商城对面**清吧门口,见1辆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盗走。次日,民警在**公园将被告人甘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监控截图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盗窃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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