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59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7时17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小区路段时,车头右前侧与同车道前方由曾某某驾驶的粤BN****号车车尾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甘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7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被告人甘某某赔偿了曾某某损失,取得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城**,联系电话为136********。
2.移送案卷贰册,《谅解书》一份、《量刑建议书》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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