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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驾驶云******号“骏派牌”小型轿车载着他人,行驶至昆明市沪瑞线2763公里大板桥云桥医院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16mg/100mL(乙醇/血);2.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万铮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50****;

2.案卷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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