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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7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粤Y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三乡路路段时,与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湘KH****号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一方报警,甘某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9mg/100ml,属醉酒。

2019年10月28日,经协商一致后,甘某某已赔偿周某某人民币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暂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期**座**房,联系电话1360974****;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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