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1********,壮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桂L****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田东县庆平路那恒路处被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检察官助理:李树兴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183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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