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叶挺大道行政服务中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经检验,被告人甘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10.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保证人游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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