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对甘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晚上8时许,在翁源县龙仙镇工业路**饭店与同事吃饭喝酒后,因着急回家,从康乐路第三小学附近驾驶两轮摩托车(号牌粤PT2****,已过报废期)往龙湖华府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建设一路仙女红绿灯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1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13.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甘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聪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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