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宿舍**栋**单元**。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公司宿舍7栋1单元201家中客厅内,容留杨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柏玲
检察官助理:魏可心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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