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镇**里**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11日,被告人甘某某三次容留李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凝沙
2020年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 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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