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8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信丰人,无业。家住信丰县**镇**巷。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4********,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4年1月2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中旬至2013年8月5日,被告人甘某某在其**镇**巷的家里开设赌场,召集黄某某、魏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庄家以每庄200、500、1000、2000元不等的金额轮流做庄。被告人甘某某以每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不等的比例收取利润,每天获取2000至5000元不等的利润,总共非法获取利润7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参赌人员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七万元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4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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