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屏南县,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甘某某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宅开设赌场,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被告人甘某某作为庄家,自负盈亏。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正在售卖“六合彩”的被告人甘某某、以及购买“六合彩”的男子魏某某,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40元、“六合彩”码报两张及用于登记的“六合彩”收款收据一本。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甘某某累计通过微信扫码收取人民币80184元,2019年10月22日当晚被告人甘某某收取现金人民币540元,其累计销售六合彩的金额为人民币80724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Apple手机7一部、人民币540元,六合彩码报两张、收款收据一本(原件);
2.书证:被告人甘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材料、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被告人甘某某微信支付账单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陈某某、余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查赌现场记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7.其它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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