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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抢夺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甘某某于2008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我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点点内衣拖鞋生活馆”门口,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抢走其佩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逃离现场后将该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6337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黄金项链重量为16.93克,价值人民币7863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接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后,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17日将被告人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刑事技术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甘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出具的收条等;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余某某等五人的证言;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立

                                   检察官助理     龙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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