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22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楼**单元**室,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弄**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3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甘某某偿还薛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于2018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7月10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381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偿还夏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被告人甘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书于2018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2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381民初1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甘某某偿还木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于2018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人甘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薛某某、夏某某、木某某先后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安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9月10日、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2018年4月25日-2020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甘某某财付通账户支出累计43万余元,均用于偿还其他未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个人生活开销等。其中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支出累计8万余元;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支出累计7万余元;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支出累计15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瑞安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6日,被告人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移送侦查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表、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纳执行款通知单、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事项申请登记表、委托调查函、协助查询通知书、复函、微信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970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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