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栋**号。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在广安区富民巷巷附近与被害人崔某某谈好卖淫嫖娼价格后,崔某某将甘某某带至广安区万盛中路**号**栋**单元**号**室出租屋内。在崔某某正准备脱衣服与被告人甘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告人甘某某冒充自己是警察,骗崔某某与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其后又以收取保护费为由,骗取崔某某1100元。
2019年8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来到广安区万盛中路**号**栋**单元**号**室出租屋找被害人崔某某,冒用警察身份骗崔某某与其发生一次性关系。后被告人甘某某又要求崔某某给其保护费,并从该处拿到现金500元,崔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拉扯。被告人甘某某在挣脱后拿走崔某某的500元现金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垚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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