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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71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莫某某,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8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在东莞市常平镇火车站出站口处侯客时,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租车价格问题发生口角,甘某某后用手击打朱某某的右肋部,致朱某某右侧第5-7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侦查实验录像等视听资料,别海峰等证人的证言,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甘某某的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卷、检察卷一卷。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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