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甘某某,曾用名甘某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中组村民小组**号,捕前居住于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大街自建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因和其前妻李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心中不忿,持刀前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广场欲杀其前妻李某某,后其到达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广场**栋**号“*****”服装店门口时,用刀将李某某砍伤。经云南普洱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左肩背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照片、手机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甘某某的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某住院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省普洱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人犯出所呈批表,李某甲手机内通话记录的提取笔录,甘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制作说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4.涉案物品步步高牌X9sL型手机一部,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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