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甘某某先后多次在自己位于本市工贸城****号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甘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袁某某、谢某某、“龙哥”(未到案)、“健哥”(未到案)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同年11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甘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谢某某、“健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同年11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甘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8日20时许,公安民警接举报后,在本市工贸城157号将吸食毒品后的被告人甘某某抓获。经对甘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甘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袁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尿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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