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甘某某主动联系其网友被害人武某某,请求借宿在武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村**坊**号的住处一晚。当日下午13时许,甘某某入住武某某住处。同日,甘某某以其手机微信被封号为由,请求武某某将手机出借给其使用,武某某表示应允。在取得被害人手机后,甘某某即趁武某某不备,秘密窃走武某某支付宝账户及绑定银行卡内金额合计人民币32420元。次日,甘某某离开武某某住处。2019年2月5日,被害人武某某察觉被盗后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
2、2019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被害人孙某某。3月17日凌晨1时许,甘某某应孙某某的邀请,前往孙某某就职的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模具厂玩耍。当日,甘某某即借宿在孙某某位于该厂的宿舍3201房。3月18日凌晨0时至4时41分期间,甘某某趁孙某某熟睡之机,利用之前获悉的被害人支付宝支付密码,秘密窃走孙某某支付宝余额宝内的人民币共计30900元,并通过“蚂蚁借呗”功能,窃走孙某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32000元,合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62900元。当日5时许,孙某某醒来后察觉被盗,遂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传唤被告人甘某某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涉案支付宝交易记录、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涉案金额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梓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赃款未缴获;
5.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两张;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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