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甘某某,曾用名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3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6日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甘某某因违反规定,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被告人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到华坪县中医院病房内与黄某某攀亲戚并以其亲戚要到中医院办理住院差钱为由向黄某某借钱,黄某某信以为真后与甘某某一起到老客运站斜对面的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取现金5000元交予甘某某,当日22时许黄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至华坪县公安局。
2、2020年6月6日,刘某某陪同李某某在华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时许,二人在县人民医院后院草坪休息时,被告人甘某某以自己为县医院医生可以尽快安排李某某手术,并向刘某某借钱且承诺于当日晚班时归还。刘某某和李某某信以为真,将2300元钱交给甘某某后无法寻找到甘某某,2020年7月7日刘某某报案至华坪县公安局。
3、2020年1月11日,钱某某在华坪县人民医院住院。被告人甘某某自称钱某某亲戚并提出向钱某某借款,承诺两个小时后归还,钱某某相信后将3000元现金借给甘某某。当日16时许,钱某某报案至华坪县公安局。
4、2020年1月15日,丁某某在华坪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住院,被告人甘某某进入病房后自称为丁某某之子同事向丁某某借钱900元,丁某某打电话向丁某某之子核实后发现被骗,于当日19时报案至华坪县公安局。
5、2020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到华坪县**镇**村委会*组邓某某农资店以购买肥料为由,提出向邓某某借款并承诺在购买肥料时一并支付,邓某某借款1300元后被告人甘某某离开。当日20时许邓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至华坪县公安局。
6、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与郭某某攀谈时自称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并表示郭某某支付2000元的利息后可以帮郭某某在农村信用贷款续贷,后郭某某到建设银行取款2000元交给甘某某。郭某某发现被骗后于13时许报案至华坪县公安局。
7、2020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找到余某某以为砖厂购买猪肉为由,在取得余某某信任后,谎称急需现金向余某某借钱,余某某借甘某某3000元。余某某发现被骗后于当日15时许报案至华坪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仕梅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