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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2********,汉族,大专文化,系*******************,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犯罪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在任****期间,违规审核通过139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借贷金额总计5371.5万元,截至2020年10月尚有2900.139389万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0.9301万元。

(一)2015年,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颜某甲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接受其吃请和收受其贿赂5000元。2015年7月和11月,颜某甲将张某某、赵某等17人登记为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将李某某、颜某等31人登记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别为48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颜某甲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1578万元。截至2020年10月,仍有1456万元未归还。

2019年1月18日,经***(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颜某甲住房公积金抵押物价值评估认定为745.0699万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710.9301万元。

(二)2014年4月,大悟县**林业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丁某甲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收受其贿赂2000元。丁某甲将戴某、颜某某、李某某、丁某某4人登记为大悟县**林业开发中心**,分别为4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12月,丁某甲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120万元。截至2020年9月,上述款项均已结清。

(三)2015年底,贵阳**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阳某某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阳某某将自已和梁某、吴某、徐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李某某共8人登记为大悟县**林业开发中心**,分别为8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7月,阳某某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307万元。截至2020年9月,上述款项均已结清。

(四)2015年,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甲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接受田某甲吃请和收受田某甲贿赂1000元。田某甲将田某乙、段某、田某丙、田某丁、吴某某、龚某某6人登记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6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4月,田某甲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224万元。2016年,田某甲使用相同手段将方某、钟某、陈某、秦某、金某某、钱某、张某某、付某8人登记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8月,为8人共骗取公积金贷款313万元。截至2020年10月,共有372.600785万元贷款未归还。

(五)2016年,大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接受付某某吃请和收受付某某贿赂2000元。付某某将李某某、潘某、付某甲、潘某某、潘某某、付某乙、潘某某、陈某某、付某丙、李某某9人登记为大悟**有限公司**,分别为9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12月,付某某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360万元。截至2020年9月,上述款项均已结清。

(六)2015年至2016年,付某某、乐某、颜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张某等人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找到被告人甘某某帮忙。甘某某在明知上述人员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付某某、乐某、**劳务有限公司**,*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付双林等人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24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仍有65.442359万元未归还。

(七)2016年,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公司**李某某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李某某将蒋某某、李某某2人登记为大悟县**林业开发中心**,分别为2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7月,李焕明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6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仍有54.341209万元未归还。

(八)2016年,*丙有限公司**张某丙受朋友石某、邱某甲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张某丙在征得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丙,将周某某、周某某、喻某某、周某丁4人登记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4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5月,张某丙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为4人共骗取公积金贷款150万元。2016年,张某丙使用相同手段将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盛某、李某、刘某某、蔡某某、何某、宁某某共12人登记为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12人共骗取公积金贷款46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共有285.81227万元未归还。

(九)2016年,大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刘某,因受方某某、王某某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刘某在征得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丙,将方某某、汪某某2人登记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2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9月,刘某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为2人共骗取公积金贷款63万元。截至2020年10月,仍有20.177022万元贷款未归还。

(十)2016年,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吴某甲将刘某、邓某某、张某、严某某和邓某某登记为大悟县**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5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12月,吴某甲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200万元。2017年,吴某甲以相同手段帮助吴优违规借贷住房公积金38万元。截至2020年9月,上述款项均已结清。

(十一)2016年,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孙

某丁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收受孙某甲贿赂3000元。孙某甲分两次将孙某乙、袁某、陶某某、姚某、孙某丙、孙某某、陈某某共7人登记为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为7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4月,孙某某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279万元。截至2020年10月,仍有184.956585万元未归还。

(十二)2016年,农业银行大悟支行**姚某某为朋友办理

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收受姚某某贿赂3万元。姚某某将刘某某、殷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姜某某6人登记为大悟县**合作社**,分别为6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7年初,姚某某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为6人共骗取公积金贷款22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仍有90.020830万元未归还。

(十三)2016年至2018年,大悟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

**徐某丙为朋友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收受徐某丙贿赂6.6万元。徐某丙将吴某某、付某甲、付某乙、谈某某4人登记为湖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孟某甲、祝某某、孟某乙、任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7人登记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沈某某登记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12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至2018年,徐某丙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为12人共骗取公积金贷款456万元。截至2020年10月,仍有336.30719万元未归还。

(十四)2016年,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黄某甲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黄某甲将黄某乙、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宗某某、刘某某6人登记为湖北**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为6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9月,黄某甲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24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仍有34.481139万元未归还。

(十五)2016年5月,大悟县**乡**村***万某某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资料。万某某将自己和刘某登记为湖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开设公积金账户、突击缴存公积金,以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2016年5月,万某某通过编造上述人员信息、虚构收入证明、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共骗取公积金贷款70万元。截至2020年9月,上述款项均已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问题线索分办意见签、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清单、干部**情况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公积金档案资料、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颜某甲、付某某、某某某、田某甲、万某某、徐某丙、姚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受贿罪

2016年至2017年,甘某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9万元。

(一)2016年初,被告人甘某某违规审核通过颜某甲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在同颜某甲等人去武汉的过程中收受颜某甲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二)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违规审核通过大悟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收受付某某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三)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违规审核通过农业银行大悟支行**姚某某为刘某某、殷某某、胡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姜某某6人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甘某某在大悟县城关**村小区旁的河边收受姚某某1万元现金,之后又分三次收受姚某某共计2万元现金。甘某某将其中3000元送给吴某某,另2.7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四)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违规审核通过周某丁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在接受周某丁在大悟**餐馆安排的吃请后,收受周某丁2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五)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违规审核通过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甲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在接受田某甲在**酒店安排的吃请时,收受田某甲1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六)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违规审核通过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孙某某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收受孙某某现金3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七)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违规审核通过大悟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徐某丙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分别在大悟县城关**村小区甘某某家内、徐某丙个人车上、河边两岸咖啡厅等地方先后收受徐某丙现金共计6.6万元。甘某某将其中9000元送给邱某乙,另5.7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八)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违规审核通过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甲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收受吴某甲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九)2016年,被告人甘某某为某某某介绍伪造贷款资料业务,收受某某某现金8000元。甘某某将其中4000元送给邱某某,另4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十)2017年,被告人甘某某为大悟县**小区公积金按揭贷款过程中提供关照,收受大悟县**物业管理员杜某某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问题线索分办意见签、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清单、干部情况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公积金档案资料、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颜某甲、付某某、某某某、姚某某、周某丁、徐某丙、田某甲、吴某甲、杜某某、阳某某、邱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担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在参与的滥用职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案发后,退缴全部受贿赃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伶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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