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生态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楼**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在未经林权单位邵武市国有林场洪墩场同意的情况下,携带锯子、砍柴刀等工具窜至**镇**村楼**组“大头岩”山场(林业基本图编号:66林班32大班030、040小班),对该山场上的杉木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杉木出售给木材收购人员吴某某,得款2154元人民币。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现场被非法采伐的林木蓄积共计6.9202立方米。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甘某某主动到邵武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15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锯子、砍柴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邵武市国有林场洪墩场报案报告材料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邱某某均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邵武市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邵林规鉴字[2019]第001号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佛生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镇**村楼**号。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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