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来到里水**物流园旁的宾馆,发现宾馆**房间房门打开,后窜进房间内,趁事主张某某睡觉之机,将事主放在床上的一台黑色苹果8P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9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得手后将该手机藏匿于其暂住的南海区里水镇**岗**号出租屋内。2019年12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甘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居住的出租屋内起获被盗手机及手机卡。缴回的手机及手机卡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缴获的被盗手机;2.书证:搜查笔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现场监控录像。
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2020年2月1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润基
检察官助理:梁鉴泉
书记员:冯浩彬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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