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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9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祥周镇**村**号。2016年9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伙同蒙某某、小杨、“小杨朋友”(均另案处理)窜至我市黄圃镇**村**电器厂对面某出租屋门口,盗取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感觉牌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在黄圃镇**酒店后面一间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甘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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