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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O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到我区**路**号**号铺门口处,盗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铃木牌UM125T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破案后,缴回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甘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雅琴

书记员:梁嘉翠

2020年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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