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同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于202121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窜至武胜县**镇**街******单元**号何某某租住的房屋处,翻窗进入室内,将何某某住房中的两件羽绒服盗走。

202010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窜至岳池县**街道(原**镇)**街**小区**栋**号张某某的住房处,翻窗进入室内,将张某某家中的3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02011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窜至岳池县**街道(原**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李某某的住房处,翻窗进入室内,将李某某家中的一个黑色挎包(挎包内有1200元左右人民币、李某某的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行驶证各一张、银行卡若干、一把小刀、一把电瓶车钥匙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

    检  察  官:黄学勤

    2021年2月25日

1.被告人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