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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优信中心3栋,沿着二楼的平台翻爬进入该栋311号房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盗窃了刘某某放在钱包里的现金22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甘某某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优信中心3栋,沿着二楼的平台翻爬进入该栋311号房被害人刘某的家中意图盗窃财物,无果后继续窜到该栋楼的天台爬进被害人骆某某1704号房屋,盗窃了被害人骆某某放在房间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26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笔记本电脑;2.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刘某某、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远韶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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