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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9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百育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田阳区田州镇花园大道美食城“**KTV”后门时,发现被害人覃某某酒醉躺在地面上睡觉,身边还有一部手机,遂产生盗窃念头。被告人甘某某将电动车开至美食城“**KTV”附近后,步行回到被害人覃某某身边,将被害人覃某某的手机放进自己口袋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将手机关机。202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路**网咖一楼闲逛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覃某某。经百色市田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色苹果牌iphone8plus手机价值为2600元。

1.物证苹果牌手机一部;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指认照片。

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其他人合法财物,价值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宁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百色市田阳区百育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737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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