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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附**组**号。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20年5月 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甘某某通过翻墙方式进入本市青羊区**大道**号“**”小区内,后又通过攀爬燃气管道,采用翻窗方式经过厨房阳台进入**栋**单元**楼**号被害人罗某某家中,将罗某某放在客厅处一包内1000元左右现金盗走。后甘某某又采用同样方式翻窗进入73栋1单元10楼3号被害人车某某家中,将车某某家中客厅处一包内1300元左右现金盗走。当甘某某再次采用同样方式准备翻窗进入**栋**号龙某某家中时,因被发现便逃离现场。赃款已耗用。

另查,2020年5月11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进入本市青羊区**路16号,后通过攀爬防护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家中,将张某某放在客厅的方形挎包内17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离。同年5月 13日,草堂派出所民警在本市青羊区将甘某某挡获,民警从甘某某身上搜出现金1700元。赃款已发还张某某。同日甘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6日,民警传唤被告人甘某某到府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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