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甘某某从尖山邮政银行后门进入顶楼,之后翻墙进入磐安县**镇**街**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五楼,将放置房间内的电缆线、废旧铜管、废旧铜线、废旧水龙头拿走。离开现场后,被告人甘某某步行至尖山镇曙光路和同心街交叉口景豪副食店门口,被张某某追上,被告人甘某某随即将装有电缆线和废旧铜线的白色编织袋丢弃并逃脱,后步行至尖山镇大兴路和磐新路交叉口,又将装有废旧铜管和废旧水龙头的深色袋子丢弃在路边的花坛内,随后乘坐公交车离开尖山镇。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9.2元。现涉案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姚
检察官助理:潘麒英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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