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村**巷**号一栋正在装修的楼房,在三楼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甲现金800元、在四楼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乙一台VIVO牌X20型号手机(经鉴定价值738.65元)、在五楼盗窃了被害人庞某某一台VIVO牌X9型号手机(自报价值约1000元)。后甘某某使用盗窃王某乙所得的手机中的微信钱包消费265.6元。2019年11月29日9时许,甘某某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涉案VIVO牌X20型号手机一台和现金9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涉案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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