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7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号。2018年10月6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月24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市场停车处,盗走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同年10月6日被告人甘某某在本区陈涌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市场桥创服务中心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同年1月24日被告人甘某某在本区桥南街陈涌村二朗西街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2019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去到本区桥南街福贤路南区公园南面的停车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60元)。同年5月27日被告人甘某某在本区桥南街陈涌村二朗西街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电动车两辆(详见扣押清单),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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