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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08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13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2013年11月17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甘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路**广场**楼**档,乘被害人许某某不备之机,动手盗得店铺内的苹果牌IPAD MINI 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2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1日16时44分许,被告人甘某某再次去至上述档口,乘被害人许某某不备之机,动手盗得店铺内的苹果牌MacBook Pro 手提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13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均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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