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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兴业县**镇**村**队**号,现住玉林市**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路**营销中心盗得三个筒状白色喜鹊摆件、三个金色的摆件、两个毛笔架(架子上有十来支毛笔)、一瓶洗手液(带有托盘)、一个黑色喜鹊摆件。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7元。

2、2020 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路**营销中心盗得一个金属的蚊香炉。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4元。

3、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在玉林市**营销中心盗得两套西餐用具。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8元。

4、2020 年10月5日,被告人甘某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路**营销中心盗得一个金属的保温壶及一个白色的手提包。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元。

5、2020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去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营销中心盗得一个玻璃糖果罐及一个木质纸巾盒。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4元。

综上,被告人甘某某共实施盗窃五次,盗窃物值共计人民币1323元。

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物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萍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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