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2000********,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2月25日、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利用人们熟睡之机,先后三次爬墙进入陈某某户位于藤县**镇**村**小学旁边的代销内店,然后用螺丝刀撬开收银台的抽屉盗取里面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80元。12月26日凌晨4时许,甘某某在偷钱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陈某某抓获并报警处理。藤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依法将甘某某捉拿归案,并扣留其此次偷盗所得人民币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英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