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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8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于同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佰迪乐停车场处,将覃某某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一辆黑色重庆雅马哈牌大公主电动车电动车U型锁剪断,并用钥匙将电动车的电门锁打开后将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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