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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道**小区。2019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甘某某先后八次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工业园**栋被害人方某某开设的批发佬超市内,通过购买小额商品的方式分散被害人方某某注意力,趁机盗窃店内收银台前货架上的和成天下槟榔共8包。经审查,被告人八次盗窃时间分别为:2020年5月24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6月7日,共计盗窃和成天下(金石之交)槟榔2包,和成天下(福星高照)槟榔6包。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槟榔共计价值人民币280元。

2020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再次盗窃时被被害人方某某发现并控制,被害人方某某随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将该包和成天下槟榔查扣后发还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方某某损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有故意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中玮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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