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0********,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甘某某先后2次窜至本市芙蓉区远大二路湖南省司法警官学院崇学楼,用小刀将楼梯间的变电箱内的电线剪断装入编织袋内盗走,随后销赃给他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574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窜至湖南省司法警官学院崇学楼3楼楼梯间,用钳子将变电箱内的电线剪断盗走,并于当天5时30分许将被盗电线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应财;
2、2020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再次窜至湖南省司法警官学院崇学楼4、5楼楼梯间,用钳子将变电箱内的电线剪断盗走,并于当天5时许将被盗电线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应财。
2020年8月7日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再次窜至湖南省司法警官学院崇学楼准备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经过、被盗电线的发货单、指认作案工具及作案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甘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兰
2020年1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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