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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园**号楼**门**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甘某某在任天津**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客户预付款,在该司取货后伪造客户签名、开具虚假的送货发票未给客户送货等方式侵占该司财产50余万元,将该笔钱款用于自己生活消费。2019年7月9日甘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亏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17册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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