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四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宫市**制品厂的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开票费,以南宫市**制品厂的名义为新疆吐鲁番**有限公司虚开《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53641.04元,税额:196118.96元,价税合计:1349760元。上述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认证抵扣。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甘某某到南宫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情况证明、涉案《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96118.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强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22986****)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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