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副 本)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06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5月3日至9月18日期间,在微信上虚构其系名为“钟钰”的女性身份,诱骗被害人李某某与其网恋,后多次以“没钱买化妆品”等借口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诈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29.3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甘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怡
书记员:阮惠转
2020年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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