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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舍**村**队。2014年3月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谎称其是广州市某局机关退休处长,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办理子女入学读书为由,在本市天河区多地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具体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谎称其是广州市规划局退休处长,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戴某某办理其子女入学读书为由,于2019年7月20日至同年7月25日期间,骗取戴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0元。

2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谎称其是广州市国土局退休处长,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林某甲办理其子女入学读书为由,骗取林某甲人民币共计14000元。

3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谎称其是某局机关退休的处长,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丁某某办理其子女入学读书为由,骗取丁某某人民币10000元。

4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谎称其是某局机关退休的处长,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付某某办理其子女入学读书为由,骗取付某某人民币共计39350元。

5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谎称其是广州市国土局退休处长,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林某乙办理其子女入学读书为由,骗取林某乙人民币共计200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储颖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缴获的被告人甘某某手机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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