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租住南宁市武鸣区**栋**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甘某某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微信骗取被害人韦某某8次支付订购口罩款项共计人民币4****,并将非法所得的款项挥霍用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
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索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
6.搜查、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甘某某的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销售防预物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0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鉴芩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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