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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通过电话与易某某联系,在本市白某某白某某湖街大冈石井国际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给易某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1小包净重0.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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