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区**村**大街**号,住本村。2001年8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王某甲(另案处理)欲购买冰毒卖给其廊坊市的“狱友”陈某某、随后联系王某乙(已判刑),王某乙明知王某甲购买毒品仍介绍其添加王某丙(已起诉)为微信好友,王某甲将购买的冰毒600元钱转给王某丙,王某丙随后联系谷某某(已判刑)购买冰毒并将钱转给张某甲(已判刑),张某甲用微信转给谷某某,谷某某收到钱后将其于10月16日左右从被告人甘某某处购买的剩余3、4分冰毒放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藁贾路刘村附近一个写有四轮定位的灯箱牌子内,被告人甘某某所出售7、8分冰毒来源是向上家张某乙处购买,甘某某将谷某某购买冰毒转给自己的钱又转给张某乙,并告知谷某某冰毒放置地点让谷某某自行去取。王某丙、张某甲二人到该处取得冰毒后到藁城区市**路**宾馆**房间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同案犯谷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光盘1。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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