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0********,汉族,大学文化,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街**号**花园**栋**单元**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甘某某在“闲鱼”APP上公开发布信息出售二手硬盘及资料,并标注“东芝移动硬盘2T,资料放不下了,需要的可以拷贝资料一起发货。书中自有颜如玉,你懂的!”等作为广告。2020年7月初,被告人甘某某将1TB淫秽视频装入硬盘,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谭某某。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鉴定,该硬盘中有1,446个文件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2020年7月22日,公安人员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新广场将被告人甘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闲鱼”APP发布信息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谭某某在“闲鱼”APP上购得淫秽视频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移动硬盘一个并扣押涉案手机一部。
3.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鉴定结论》及附件《淫秽文件目录》,证实涉案移动硬盘中共提取视频文件1,539个,其中1,446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快递单号及涉案移动硬盘照片,证实其出售淫秽视频的交易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甘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甘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翼
检察官:张婕
检察官助理:邹俊怡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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