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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甘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因与吴某某债务纠纷被诉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经吴某某申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裁定,查封王某某所有的小型汽车2辆(车牌号:川******、川******),查封期限2年。甘某某明知其妻王某某名下车牌号川******丰田凯美瑞轿车系被司法机关查封车辆,仍于2019年8月将该车以2万元价格抵押给他人,致使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无法强制执行。

另查明,案发后川******丰田凯美瑞轿车现已找回并送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宋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胡力中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小区,联系电话1872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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