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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甲、刘某甲等聚众斗殴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甘某甲,曾用名甘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宿舍******室,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亚云、曹龙,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居委会**号。2007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现羁押于海南省美兰监狱。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 年3 月14 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即刘某乙)因与郑某甲发生冲突,郑某甲叫来其表哥郑某乙,刘某甲叫来其男朋友“阿某甲”,双方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中学初中部解决纠纷。当天19 时许,郑某乙纠集吴某某等几个人,“阿某某”纠集被告人甘某甲(即甘某乙),甘某甲又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外号“阿某乙”、现在美兰监狱服刑)、黄某甲(外号“阿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初中部门口开始协商。期间因双方谈不拢,甘某甲、周某某、“阿某甲”、黄某甲、“阿某丁”(身份不详)、“蛤某某”(身份不详)等人拿刀追砍郑某乙等人。郑某乙等人便逃散开,甘某甲、周某某、黄某甲等人在离开现场途径美舍河桥时,郑某丙(另案处理)、郑某丁(另案处理)、吴某某(在服刑)三人骑车经过看到甘某甲等人,就停车持刀追砍甘某甲等人,甘某甲在逃跑的过程中被郑某丙持刀砍伤。经鉴定,甘某甲的损伤为轻伤。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扣押决定书、申请书、医院病历、情况说明、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 证人林某甲、郑某甲、郑某戊、黄某乙、郑某己、张某某、孔某某、王某某、谢某某、郑某庚、林某丙、冯某某、伍某某、林某丁的证言;3. 同案人黄某甲、郑某丙、郑某丁、郑某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周某某在公众场所参与聚众斗殴,双方多人持刀斗殴,其中刘某甲未持械,致一人轻伤,严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甘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刘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周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美兰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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